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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农合转诊转院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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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南省卫生厅豫卫农卫[2012]10号文件规定,自2012年6月1日开始执行新的转诊转院管理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参合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本统筹地区外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应当由统筹地区县级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到新农合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方可外转。
除急诊及精神病外,参合人员未开具转诊证明直接到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住院费用报销比例降低10%。
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应对未出示转诊证明的参合人员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其首先到县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到县级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证明。参合人员仍坚持直接住院的,应要求其在知情同意书相关栏目签字,并协助其补办电子转诊手续或转诊备案手续后收治。对未履行告知义务并让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直接收住的参合人员,其10%的补偿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
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主动甄别并认真核对参合人员的身份,及时为转入的参合人员办理转诊及住院手续。发现病人与转诊信息身份不符时,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应拒绝为其办理电子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应拒绝接收其电子转诊信息,并及时通知其所在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出院时也不得为其出具病历复印件等报销材料。凡因冒名顶替在定点医疗机构结报造成新农合基金损失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目前在我院就诊的参合农民,除灵宝市的参合人员不需要办理转诊可按规定比例报销70%外,其他县市区的参合人员需要开具县级医院的转诊转院证明,没有转诊转院证明的可以凭医院的诊断证明到所辖县市区的新农合管理机构办理电子转诊手续,出院后报销比例降10%,按60%报销。
                                医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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