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住院报销的规定你知道吗?
生病住院了,来报销……看着工作人员上下翻动的嘴唇,心里是不是只有一个字!啥?!
嗯,明白了,还有什么报销政策给我们普及一下吧~
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规定执行如下:
(一)药品目录
《药品目录》实行分类报销,分为甲类、乙类药品,其中甲类药品为基本药物,乙类药品为非基本药物,乙类药品分为自负10%和自负20%两类。
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和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由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使用乙类药品和民族药所发生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10%后,再按规定比例给予报销,使用乙2的药品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20%后,再按规定比例给予支付。
(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医疗机构)高支付限额12元/天;二级定点医疗机构高支付限额28元/天;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高支付限额35元/天。
参保人员的实际床位费低于高支付限额规定支付限额标准的,按照实际床位费由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实际床位费高于或等于高支付限额标准的,按照高支付限额标准由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三)诊疗项目
《诊疗目录》分为甲类和乙类,乙类诊疗项目又分为自负10%和自负20%两类。甲类诊疗项目按规定比例给予报销;乙类诊疗项目先按自负比例支付后,其余部分再按规定的比例给予报销。
(四)医用材料
1、报销范围: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2、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用材料(含人工器官)应遵循以下原则:1、以国产标准型产品为主;2、物价部门规定可以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3、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
3、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用材料实行高支付限价管理,未明确的医用材料高支付限价不超过2万元。
4、参保人员使用医用材料所发生的高支付限价标准内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10%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再按规定支付。超出高支付限价标准的费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